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916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岭栏路(即岭栏派出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许庆。
被告:青岛欧派贵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大埠东社区房子红宾馆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林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冠,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贵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