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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197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唐家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97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家德,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永川区商贸城)一区17幢26号,注册号500383600483818。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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