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云,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炎明,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始,被告人叶**云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莲塘大街3号“浚佳”购销部内,在未取得注册商标“champion”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champion”的短袖T恤、帽子、裤子,并在其经营的EFIRSTS天猫网店上以人民币69元每件的价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champion”的短袖T恤(赠送帽子)共227件,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5663元。
2019年4月18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查获带有“champion”标识的短袖T恤1498件、帽子1343个、裤子33条等物品。
经认定,上述起获的“champion”标识的物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champion”的假冒产品。
经价格认定及核算,上述起获侵权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13064元。
2019年7月23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叶**云到花都区工商局。
同日9时许,被告人叶**云主动到花都区新华市场监管所投案。
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叶**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28727元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叶**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叶**云的辩护人提出叶**云无前科、是自首,销售的产品帽子是作为赠品在淘宝销售,没有经济价值,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且被告人叶**云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