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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君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执4233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君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君;张君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002执4233号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张君秋,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君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49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元、诉讼费**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0年10月27日,本院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11月16日、12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崖头分理处有存款余额,因涉案已冻结,本案轮侯冻结。

其名下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账户有存款余额,经查,上述账户本院已保全冻结;

其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有价证券、保险、车辆及动产登记信息;

另经“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0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

4、2020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本院扣除执行费**元,余款转付申请执行人;

5、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002民初4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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