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43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通四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坂田街道杨美路**301 法定代表人:黄威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通四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