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丽梅,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建阳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上海市徐汇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维崧,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华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丽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芋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俞丽梅及辩护人陈维崧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2月始,被告人俞丽梅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储存、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物。
同年7月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陈某某,并缴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物一批。
俞丽梅于2019年10月15日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田林新村派出所自首。
经鉴定,上述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物品一批共计价值人民币639695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丽梅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俞丽梅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俞丽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俞丽梅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俞丽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俞丽梅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俞丽梅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俞丽梅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俞丽梅的身体不好、家中母亲需要照顾,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俞丽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2月始,被告人俞丽梅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储存、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物。
同年7月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陈某某,并缴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物一批。
俞丽梅于2019年10月15日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田林新村派出所自首。
经鉴定,上述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物品一批共计价值人民币63969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送货单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市场场地租赁合同、HERMES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代理人委托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
证人黄某的证言;
被告人俞丽梅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鉴〔2015〕9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丽梅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丽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俞丽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俞丽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俞丽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俞丽梅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俞丽梅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俞丽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丽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