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4032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民初4032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海,执行董事。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寒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酒鬼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广寒宫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鬼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其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酒瓶包装盒湘泉原酒”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号2009300905668)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万元;

2.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乘以12cm;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不再主张停止侵权行为。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名称为“酒瓶包装盒(湘泉原酒)”(专利号为ZL200930090566.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富有别具一格的工业美感。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酒水产品的设计特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高度相似,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作为与原告同行业的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酒水企业,有条件知晓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事实的发生,但未尽合理义务,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广寒宫公司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酒瓶包装盒(湘泉原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090566.8,于2009年12月30日获得授权,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酒瓶包装盒(湘泉原酒),持续交纳专利年费。

2017年10月25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17)聊鲁西证民字第4137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6月24日,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员任雁冰、公证人员韩浩与聊城君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到位于济南市莱芜区(原莱芜市莱城区)汶源东大街华夏名酒城,杨旭东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标记有“国色天香、鹏泉原浆、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字样的白酒一提(售价380元)及其他商品,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庭审中将封存白酒拆封,被诉侵权酒水包装盒上印制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商品条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均指向被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与原告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俯视图:原告专利以白色为底色上面有许多蓝色的花朵,在长方形内有湘泉原酒文字和红色印章,湘泉原酒文字竖向排列下方是红色印章;

被诉侵权产品也是以白色为底色上面有许多蓝色的花朵,中间长方形内有鹏泉原浆文字和红色印章。

主视图:原告专利左侧为蓝色花瓶的一半且占据了整个主视图空间一半,右侧为湘泉原浆四个大字竖向排列,湘泉原浆上方有近似圆形图案下方有红色印章,最下方有一行横向排列的文字;

被诉侵权产品左侧为占据整个主视图约二分之一的半个花瓶,花瓶的整体颜色为蓝色,右侧为鹏泉原浆四个大字,上方是圆形红色图案下方为红色印章,最下方有竖向排列的几行文字。

左视图:原告专利为白色的方形图案,其上方有湘泉原酒四个大字,外侧四周有许多蓝色的花朵作为装饰;

被诉侵权产品为白色的方形图案内是一个蓝色花瓶作为装饰,方形图案外侧四周有许多蓝色的花朵作为装饰。

右视图:二者均为方形图案内有蓝色花瓶、花瓶占据右视图空间的大小基本相同,方形图案外侧四周有许多蓝色的花朵作为装饰,酒瓶形状略微不同。

仰视图:二者均为没有进行装饰偏白色的正方形。

被告广寒宫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日,注册资本11999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白酒生产、销售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查询信息、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2017)聊鲁西证民字第4137号公证书以及经封存的酒水、条形码查询信息、生产许可证查询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公司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与否的判定,首先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用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同时,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产品用途相同,均为酒瓶包装盒,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近似性对比。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形状及色彩相同,图案的整体布局相似,虽然包装上的酒瓶图案形状及文字有所不同,但上述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难以察觉,不足以影响二者的相似性,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被告广寒宫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与原告专利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酒鬼酒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广寒宫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侵权所获得利益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保护期已经届满、专利对产品价值的实际贡献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