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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与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390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与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3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廖桂上,男,1981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同意其撤回起诉的说明,同日,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75元,由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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