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3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廖桂上,男,1981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同意其撤回起诉的说明,同日,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75元,由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阿尚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