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刑初433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少楠,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6,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潮南区峡山街道练南石美朝南路西区二巷5号,2019年5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维崧、陈华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少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刘少楠及辩护人陈维崧、陈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年中至12月底期间,被告人刘少楠利用先后承租的分别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以及大沥镇盐步虎榜村的房屋,通过雇佣翁全发、盘小英(均已判刑)等多名工人,生产并销售假冒“URBANDECAY”注册商标的眼影约13000余盒。
同年12月19日,民警与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位于虎榜村370号四楼的造假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扣“URBANDECAY”牌眼影空盒、毛刷和眼影粉饼等的半成品一批,上述半成品尚可生产“URBANDECAYNAKEDSMOKY”型眼影1318盒,可生产“URBANDECAYNAKEDULTIMATEBASICS”型眼影107盒。
通过物价部门对销售单价的查询,上述被假冒的眼影共价值471万余元。
2019年5月6日19时,民警在大沥镇黄岐半岛花园18座1层2房抓获刘少楠。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翁全发、盘小英、刘学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岗、李氏玉、陆文风、陆文谦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出具的复函,单据,户籍证明,被告人刘少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刘少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少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少楠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鉴定价格过高,其销售的价格为6-10元不等。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少楠的行为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属于未遂;
2.对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出仓单上的数量未必就是刘少楠销售的数量,刘少楠销售的数量无法确定,且现起获的为半成品,其价格无法确定;
3.刘少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少楠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042143号的“URBANDECAY”商标的所有人是欧莱雅,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等,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在佛山市南海区**************起获的眼影盒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关于被告人刘少楠行为的定性问题。
经查,刘少楠在侦查阶段稳定供称其从网上购入涉案眼影的样板及生产眼影所需的眼影粉、包装盒、毛刷等原材料,由雇请的翁全发、刘学士等员工进行生产、制造,并通过网店销售,有证人翁全发、吴**岗、盘小英、刘学士、李氏玉、陆文风、陆文谦的证言予以印证,可见,刘少楠实际实施了以销售为目的的制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眼影的行为,其行为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于既遂,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
经查,第一,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刘少楠及证人翁全发对起获的相关单据的指认,统计刘少楠等人生产并已销售的假冒“URBANDECAY”注册商标的眼影约13000余盒,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民警在现场起获了印有“URBANDECAY”标识的眼影空盒及眼影粉饼、毛刷等物品,虽上述物品尚为半成品状态,但根据刘少楠的供述及翁全发、吴**岗、盘小英、刘学士等证人的证言,其仅需将眼影粉饼、毛刷按照规格放入眼影空盒进行简单的组合即可制造出一盒眼影成品。
按照上述方法,经侦查实验,现场起获的物品共可生产、制造“URBANDECAYNAKEDSMOKY”型眼影成品1318盒、“URBANDECAYNAKEDULTIMATEBASICS”型眼影成品107盒。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上述起获的物品可实际生产、制造的眼影成品应计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
第二,现仅有刘少楠本人供述了涉案眼影的实际销售价格,未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起获的单据上仅记录了销售的数量,而未记录销售的价格,故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查清涉案眼影的实际销售价格,而起获的物品中均未有标价,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应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起获侵权产品的价值。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出具的复函,“URBANDECAYNAKEDSMOKY”型眼影的售价为350元,“URBANDECAYNAKEDULTIMATEBASICS”型眼影的售价为320元,公诉机关据此计算本案已销售的及起获的尚可生产、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眼影共价值471万余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刘少楠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刘少楠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条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少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绮文 人民陪审员 甄广坚 人民陪审员 陈少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翠萍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