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执行人张凯,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浙1002民初8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凯支付经济损失7000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共计已履行了350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