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因与被告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同时自愿撤回对被告夏军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查世庆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