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晓玲,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波,系蔡晓玲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蔡晓玲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知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知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蔡晓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