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振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B1区55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志,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振金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市大米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知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振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盘锦市大米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振金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振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天津振金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