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皖13民初17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大泽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6。
经营者:丁峰,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2、判令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该公司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皖宝”商标、注册号为10194609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
3、本案诉讼费用由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创建于1985年,历经二十余载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床垫行业颇具实力的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的“明星企业”。
“皖宝”先后荣获“驰名保护”、“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家具行业知名床垫品牌”、“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
公司非常注重树立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已先后就“皖宝”文字、拼音、图案及其组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0年,注册号为1766171号的“皖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沙发、床垫、弹簧床垫、家具等”。
该公司还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注册号为10194609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
上述商标至今持续有效。
二、2019年1月8日,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的经营店铺内查获3床标注“金皖宝”、13床标注“一品皖宝家”标识的侵权床垫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作为专业床垫、弹簧床垫的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但未经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床垫产品上使用“金典皖宝”等商标,侵害了该公司的上述商标权。
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也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该公司花费巨额广告赞助及公益活动费用,并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大量时间、金钱,由于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因侵权所得利益和该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及商标的声誉,结合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宿州市埇桥区丁峰家电经营部自愿支付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13500元),当场履行3500元,剩余10000元于2020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汇入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的建设银行杭州三墩支行账户,账号:62×××61,如不按期履行,对剩余的10000元按照20000元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有调解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