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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与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663号
案件名称王磊与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磊;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63号 原告:王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王磊之姐。

被告: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顺康大道庆丰LED商贸广场6栋11号之2。

经营者:杨旭华,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王磊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磊当庭提出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8日,原告王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原告王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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