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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客都通信器材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318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客都通信器材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客都通信器材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1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冠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客都通信器材配件店,住所地:经营者:郑锦新,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枫,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姝宇,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客都通信器材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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