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8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施生达饰品店,住所地经营者:施华译,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施生达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