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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杨齐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9民初195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杨齐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杨齐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95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原、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齐松,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齐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齐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齐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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