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17号 原告:胡雪辉,男,汉族,1950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湖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塔下街1幢底层塔下街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蔡新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雪辉诉被告湖州湖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胡雪辉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湖州湖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雪辉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胡雪辉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原告胡雪辉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