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255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泉州市波拉图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上悦城7号楼1906室A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金木。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波拉图克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