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367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FengShubin)。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贝多芬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8。
法定代表人:吴程清。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贝多芬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