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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518号
案件名称张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晓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5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本科文化,无业,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社区***。

公民身份号码:370************819。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31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袁志坚,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及指定辩护人袁志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张晓租用东莞市***************作为仓库,通过微信以每双7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Timberland”、“ecco”牌的鞋子共约59462元。

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1号康美鞋城负一楼021号铺全辉鞋业店内将张晓抓获,并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注册商标“ecco”牌鞋1115双、假冒注册商标“Timberland”牌鞋435双(约价值15万多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晓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鉴定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租房合同,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海金的陈述,证人陈燕娜、张数域、张靖祺、徐瑞洁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晓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晓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晓是初犯,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晓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的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1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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