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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优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02民初8962号
案件名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优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优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8962号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B座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7534893D。

法定代表人:杨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涛,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优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4号楼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DJF60J。

法定代表人:聂芳。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优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优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优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优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0424342号、第62143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其所经营的优保咨询(http://www.youbo365.com)网站中删除含有“中国平安”、“平安”的页面、相近似文字,删除任何明示或暗示含有(或指示性、指向性)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服务相关联的内容;

2.判令青岛优保公司赔偿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青岛优保公司在其网站及全国性报纸登报公开发表声明向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青岛优保公司承担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用2400元;

5.判令青岛优保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因案涉网站已经关闭,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

事实与理由:青岛优保公司未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优保咨询(http://www.yobo365.com/)网站中使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10424342号、第6214336号注册商标,并销售“平安”字样的所谓“优保产品”,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网站上的“优保产品”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保险产品。

青岛优保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提起诉讼。

青岛优保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0424342号、第6214336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第10424342号注册商标为“中国平安”,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保险;

事故保险;

人寿保险;

保险经纪;

保险咨询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第6214336号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保险;

保险经纪;

人寿保险;

保险咨询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

二、2018年8月7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打击任何侵犯我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具体授权权限包括就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授权相关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

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以打击侵权为目的的其他必要授权等。

2019年3月26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案涉第10424342号、第6214336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6类)进行企业名称预核名登记、微信公众号认证、百度、京东线上推广、第三方平台认证、与相关客户在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

第6214336号注册商标的授权期间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第10424342号注册商标的授权期间为: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

三、2018年8月27日,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军涛于2018年8月16日到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申请对青岛优保公司网站浏览、截屏该公司相关网页内容并将截屏结果的打印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后范军涛使用公证处电脑及附属设备进行了相关操作,公证员沈洁英及工作人员窦越现场见证,并制作了工作记录。

公证书中所附青岛优保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yobo365.com)截图显示该公司网站显示“青岛优保公司是由从事多年保险行业的专业人士于2017年创办,拥有强大的运营团队和技术团队,专注于重疾、意外、儿童、货车等保险产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的保障体系。

针对不同企业状况、客户特殊需求等量身打造,从专业的保险方案定制,独一无二的保证体系,让你的保障最大化”。

网站中“优保动态”部分,使用了含有第10424342号、第6214336号商标的图片,点开该图片有平安养老职业类别表。

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并未与青岛优保公司开展合作,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与青岛优保公司合作。

青岛优保公司保险计划会使客户误以为该公司销售的保险与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有关。

四、青岛优保公司注册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管理;

国学文化推广;

教育信息咨询(不含盈利性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经营);

企业咨询管理等,其中并未包含保险相关业务。

五、经当庭核实,青岛优保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yobo365.com)已无法访问。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0424342号、第6214336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产品和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青岛优保公司网站可见,青岛优保公司从事保险产品销售,该公司未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的许可,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含有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够使相关公众对青岛优保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保险产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侵权。

青岛优保公司应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因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青岛优保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青岛优保公司向赔偿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因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青岛优保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商品信誉造成不利影响,故对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要求青岛优保公司其网站及全国性报纸登报公开发表声明向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优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青岛优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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