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331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鑫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的四海商业广场内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UAU7H。
法定代表人:游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鑫悦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