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95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前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编号为C区C20号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0PRH6H。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杨某1,女,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628。
被告:伍文亮,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612。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前门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伍文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