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冈县石角镇箐田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802民初9819号
案件名称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冈县石角镇箐田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佛冈县石角镇箐田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9819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县石角镇箐田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

经营者:廖国森。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公司)与被告佛冈县石角镇箐田奶茶店(以下简称箐田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中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71583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2016年6月30日经广州市海珠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专注奶茶饮品的餐饮管理。

2018年8月1日,原告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与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贡茶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第17329177号、第17158340号、第16166992A号、第1772968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其中第17329177号、第17729687号、第17158340号商标更是被广大消费者所喜爱,从而形成了极具显著性的完整商标体系。

经过多年的辛勤培育和大力宣传推广,原告的贡茶品牌知名度和商誉不断提升,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列前茅,并且曾多次荣获国内外诸多奖项;

诸如国际知名品牌、全国产品质量过硬信誉双保证放心品牌、全国质量信誉保证畅销品牌、中国3.15诚信企业、中国茶饮品行业具有投资价值企业、中国加盟行业消费者可信品牌、中国连锁加盟行业名优企业、中国快饮行业名优品牌、中国连锁行业具有影响力品牌、中国著名品牌。

此外,影视明星钱璇、张铁林曾为其广告代言;

共和国将军团纪东将军、张训彩将军、孙之贵将军、刘德明将军以及王文先生曾莅临中国贡茶集团并赠与书画;

曾参与周总理诞辰120周年活动;

多次被各大媒体采访,争相报道,并被选入CCYV专题纪录片品质;

宣传片曾在美国纽约的时代广场放映。

然而,随着原告的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国内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仿冒其的贡茶;

这些贡茶在包装、门店装潢、标识设计上极力模仿正品,误导消费者以为其是原告的产品,这些贡茶质量低劣,口感极差,成本低廉利润巨大。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牌、门店装潢及产品等多处使用涉案商标第17158340号,损害原告品牌形象及消费者权益。

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及时作出公正判决为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询被告箐田奶茶店的主体信息,该奶茶店已在2020年1月6日被核准注销。

因此该奶茶店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告中饮公司对箐田奶茶店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可于本裁定生效后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泳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