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12执异20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泽荟家电商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投资人:陈荟,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新丰镇。
第三人:陈荟,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新丰镇。
本院在执行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泽荟家电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泽荟家电商行未经依法清算,即于2019年9月23日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投资人陈荟当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陈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陈荟应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83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