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玟玟五金塑料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舒玟,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胡耀宗。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玟玟五金塑料商行、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