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56号原告:广州熊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袁利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奕昌,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毅,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托马图手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定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玉,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熊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托马图手机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奕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ZL**************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二合一手机壳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ZL**************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二合一手机壳产品,该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2、4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袁利格于2015年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组合式手机保护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15年9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年11月29日,袁利格将前述专利转让给原告。
2019年9月26日,被告就涉案专利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第426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1-2、4无效,在权利要求3、5-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本案中,原告明确要求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鉴于原告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已被宣告无效,其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熊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广州熊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