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826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苏州梦缇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荷韵新村94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邹岱圻。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梦缇妮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