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楼民四初字第568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丽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楼民四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为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十四行“在许可生产和销售的”应补正为“许可生产和销售的”。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楼民四初字第568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丽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吴丽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