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98号原告:朱政臣,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隆,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盛联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赖正浩。
本院审理原告朱政臣诉被告佛山市盛联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2020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政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政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