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3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翁芝微,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翁芝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由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