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恢439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大新商店: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大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大新商店经营者陈昌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0192元,其中案款人民币1014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2元。
现本院(2018)陕0113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恢4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3月1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