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95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奥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140J9C。
法定代表人:曹某1。
被告:曹某1,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17。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奥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曹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