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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952号
案件名称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777弄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熊钰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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