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76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A。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罗慧,广东广信君达(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窖内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M。
法定代表人:林跃玲。
被告:吴鑫涛,男,汉族,1997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吴鑫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