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顺翔路78号之十六。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彭志伟,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彭志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9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