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1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高益民,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文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升新村7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文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