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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80号
案件名称周浩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浩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浩钦,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锡忠,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浩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浩钦及其辩护人何锡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起,被告人周浩钦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0号D座401房用于组装假冒ROLEX(劳力士)、RADO(雷达)、FERRARI(法拉利)、OMEGA(欧米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截止案发时,仍处于商标保护有效期)的手表,并从2019年3月份开始雇佣同案人周某(另案处理)协助进行手表组装。

2019年9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浩钦和同案人周某,并查获假冒ROLEX(劳力士)、RADO(雷达)、FERRARI(法拉利)、OMEGA(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共4022只(价值人民币59683.5元)及手表配件一批、销售单据一批(经司法审计,上述销售单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7316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缴获的手表照片、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周浩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周浩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被告人周浩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浩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浩钦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本案相对于其他暴力性、诈骗性等犯罪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低,主观恶性不大。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浩钦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周浩钦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0号D座401房,用于组装假冒ROLEX(劳力士)、RADO(雷达)、FERRARI(法拉利)、OMEGA(欧米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截止案发时,仍处于商标保护有效期)的手表,并从2019年3月份开始雇佣同案人周某(另案处理)协助进行手表组装。

2019年9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浩钦和同案人周某,并查获假冒ROLEX(劳力士)、RADO(雷达)、FERRARI(法拉利)、OMEGA(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共4022只(价值人民币59683.5元)及手表配件一批、销售单据一批(经司法审计,上述销售单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73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涉案假冒品牌手表的照片,手表底盖、表面、表带、表扣等配件照片,涉案手机、农业银行卡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主体信息核查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据,送货单复印件,涉案品牌“ROLEX”、“OMEGA”、“RADA”、“FERRARI”的商标侵权投诉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及价格证明等注册商标资质材料,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180号鉴定意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搜查、讯问等视听资料,证人张某的证言,受委托人刘建的证言,被告人周浩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浩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浩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浩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周浩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周浩钦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浩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4022只、手表配件1批(详见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银行卡1张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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