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697号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28644458M,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文昌南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慕蓝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X4KU2J,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塘沟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建。
被告: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49882192,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标。
被告:钟楼区邹区家乐福福乐家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南大街88号。
经营者:吴良冠。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慕蓝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家乐福福乐家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