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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52号
案件名称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八公里处-F37地块。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8号悦享中心B塔第17层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873-899号B区1-3号。

经营者:黄洪军。

再审申请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拓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康斯拓普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第32973号无效审查决定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证明被申请人就涉案专利没有所有权。

(二)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两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三)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提到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要求保护。

(四)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该涉案产品并进行了销售。

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法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

被诉侵权产品双开关阀芯第一腔体下面,亦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

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等文件记载情况,前述权利要求书所载“底部”与被诉侵权产品腔体“下面”,具体指称部位并无实质不同。

另外,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载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的技术特征,亦可涵盖被诉侵权产品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下面穿过的情形。

康斯拓普公司所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技术方案前述特征,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在勘验的基础上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康斯拓普公司在原审期间虽曾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但未主张享有在先使用权。

其申请再审提出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制造相同产品或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进而主张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目前没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专利无效。

所以,康斯拓普公司仅以相关无效宣告决定目前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为由,即主张被申请人就涉案专利没有所有权并进而请求再审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康斯拓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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