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士联邦世达比奥6855利奥南特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皮佐,特命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垚,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胜,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胜、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康恩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