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15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美万佳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张小军。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茶山美万佳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