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溪头路27号B栋。
法定代表人:黄春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富,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伯拉罕•尼诺•瑞森伯格,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以色列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瓦尔•科姆斯基,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以色列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诺姆•戈尔林,男,以色列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和泽塑胶五金制品厂。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瑾工二路江贝大沙墩工业区12号3楼。
经营者:关勍。
上诉人爱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伯拉罕•尼诺•瑞森伯格、尤瓦尔•科姆斯基、雅诺姆•戈尔林,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和泽塑胶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和泽塑胶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月19日对本案进行询问,上诉人爱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富,被上诉人亚伯拉罕•尼诺•瑞森伯格、尤瓦尔•科姆斯基、雅诺姆•戈尔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到庭参加询问,原审被告和泽塑胶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审理过程中,亚伯拉罕•尼诺•瑞森伯格、尤瓦尔•科姆斯基、雅诺姆•戈尔林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爱步公司以及和泽塑胶厂对于该撤回起诉请求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亚伯拉罕•尼诺•瑞森伯格、尤瓦尔•科姆斯基、雅诺姆•戈尔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亚伯拉罕•尼诺•瑞森伯格、尤瓦尔•科姆斯基、雅诺姆•戈尔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均由亚伯拉罕•尼诺•瑞森伯格、尤瓦尔•科姆斯基、雅诺姆•戈尔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