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大雁村经联社厂区第2幢首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城东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土友电器经营部。
经营场所: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旭路337号。
经营者:朱桂忠。
上诉人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土友电器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的诉讼对象是其和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责任均由其和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而其和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与之有关的行为也主要发生在广东省所辖范围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对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土友电器经营部提起侵权诉讼,尽管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但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且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即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被告住所地均为南京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批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对于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专利权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5日 涉案专利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批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一般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