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桂瓷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3386号
案件名称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桂瓷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瓷工贸有限公司;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386号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被告:广西桂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志玟,董事长。

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法定代表人:陈诚,董事长。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瓷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6250元,余款31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