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86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爱儿岛孕婴幼儿食用品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经营者:梁秀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爱儿岛孕婴幼儿食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