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2民初2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诚,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万芬,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罗城众益超市龙岸有限公司平安街分公司,营业场所:罗城龙岸镇龙岸平安街。
统一信用社代码:XXXB1X。
负责人:何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涛,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罗城众益超市龙岸有限公司平安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诚、韦万芬及被告广西罗城众益超市龙岸有限公司公司平安街分公司负责人何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需要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追加被告。
因追加被告需要作相应准备而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