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49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南区腾达奶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官渡南路**(南粵机械总公司)东成花园**东北角**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02MA52GQA265。
经营者:陈火进。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茂南区腾达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多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